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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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昆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5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