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黃周松山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