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賴健彰 相對人 林芯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相對人林芯羽之住址記載為「住大陸地區廣州省廣州市○○區市○路○號奧園冠軍城8座3梯601號」,應更正為「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區市○路○號奧園冠軍城8座3梯601號」;理由欄二、第2行、第5行記載之「大陸地區廣東省廣洲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均應更正為「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