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132040││6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285510││6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3073元││6月08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陳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2203元││6月08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尹於民國100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138,351元正未給付,其中132,040元為本金;6,22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尹於民國100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9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299,057元正未給付,其中285,510元為本金;13,46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7日止累計6,791元正未給付,其中5,276元為消費款;31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