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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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