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允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肆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參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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