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96年度聲字第81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158,928元│├───┴─────────┼────────────┼────────┤│總計│158,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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