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張德育 被告 張耀元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458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昭筠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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