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72號原告張○凱
張○菁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乃文 被告 蔡惠玲 上列被告蔡惠玲因背信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1496號),經原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張乃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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