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83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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