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