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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