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債權人 黃垠凱凱聖汽車材料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悍騎汽車服務中心、甲○○、 黃鳳蘭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按聲請狀附有債務人甲○○所簽發支票總額為新台幣104,000元)。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為悍騎汽車服務中心即悍騎企業社。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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