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53歲民被告丙○○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丙○○因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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