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35號聲請人 李明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江家駿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江家駿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2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江家駿之遺產管理人後,即進行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等事宜,現公示催告期滿,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分類廣告收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821號、106年度 司家 催字第151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江家駿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22,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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