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家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10
8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於原審所提家事抗辯狀第2頁末2行記載「惟原告原稱『欠債80萬元』,後改稱『欠債數百萬』」,然鈞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108年度家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卻記載「其母欠債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中午休息時間將至臺灣銀行申請貸款80萬元」,請求更正為「其母欠債新臺幣(下同)80萬元(嗣後改稱欠債數百萬),中午休息時間將至臺灣銀行申請貸款80萬元」云云。惟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6號民事歷審案卷核閱結果,聲請人於107年2月20日在原審所提出之家事抗辯狀第2頁二(一)⒊係記載「…反而於婚後逾半年即100年間,時當被告(即聲請人,下同)上班期間致電被告稱:『其母(即被告婆婆)○○○欠債新臺幣(下同)80萬,中午休息時間將至臺灣銀行申請貸款80萬』,當日即辦好貸款事宜…。⒋其後始知被告婆婆欠債之緣由…惟原告(即相對人)原稱『欠款80萬』,後改稱『欠款數百萬』,無借據…」等語(見原審卷第277、279頁),而系爭判決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記載「反而婚後逾半年期間,致電上訴人稱:『其母欠債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中午休息時間將至臺灣銀行申請貸款80萬元」,乃係列載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致電時之陳述,核與上訴人上開家事抗辯狀之內容相互吻合,並無錯誤。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嗣後改稱聲請人婆婆欠債數百萬乙節,本院認不足以影響系爭判決之結果,故於系爭判決中未逐字論列,此亦經本院於系爭判決第13頁第伍段予以敘明。據上,系爭判決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並無聲請人所主張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即有未合,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系爭判決,自無法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杭起鶴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