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 劉文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安茜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被告之最新住居所釋明證據資料。
(2)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陳述及證明之證據資料,並翻譯成印尼文(以利送達被告)。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酉股書記官唐千惠(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