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6號被告 林信正 指定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正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林信正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及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6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自100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之辯護人以無逃亡之虞,請求交保云云,然經本院綜合卷證資料,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以具保代替,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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