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89號上訴人 張簡邦玉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張簡美連劉靜雅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08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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