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士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士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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