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陳詩文 律師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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