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證人 吳沛霖 之證述及被害人乙○○之指述。
(三)照片十三張、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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