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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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

聲請人 李文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承宇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關係人李文喜、 陳麗娟李心妤李清夫王免 等人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及關係人陳麗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聲請狀所附上開人等蓋章與所同意內容分離於不同書面,尚難認定其等同意之內容)。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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