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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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 周兆鈞 被告 吳方裕
吳智勇 張黃素美 張作帆 張容禎 張作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市○○○段0000000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經本院至現場履勘並囑託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結果,上開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各為9.42㎡、21.27㎡,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445,649元(計算式:9.42㎡×土地公告現值100,220元/㎡+21.27㎡×土地公告現值70,596元/㎡=2,445,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原告已繳3,310元後,尚不足21,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3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