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原告 曹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育奇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4萬2,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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