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信宏 債務人 陳怡玟 債務人 陳東俊 債務人 曾記政
一、(一)債務人陳怡玟、陳東俊、曾記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陳怡玟、陳東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怡玟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4年04月間邀同
債務人陳東俊、曾記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0,141元整,復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5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東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2,25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怡玟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東俊、曾記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0,141元│107年7月1日起至│2.15%│107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2,258元│107年7月1日起至│2.15%│107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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