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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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書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1、5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9.7│高雄地院106年│107.4.10│高雄地院106年│107.4.10││││防制條例│7月││度審訴字第1610││度審訴字第1610││││││││號││號│││├─┼────┼────┼─────┼───────┼─────┼───────┼─────┤││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6月23│高雄地院107年│107.5.3│高雄地院107年│107.6.5││││防制條例│6月,如│日16時55分│度簡字第219號││度簡字第219號││││││易科罰金│許回溯96小│││││││││,以新臺│時內某時│││││││││幣1仟元││││││││││折算1日│││││││├─┼────┼────┼─────┼───────┼─────┼───────┼─────┤││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12.2│高雄地院107年│107.5.10│高雄地院107年│107.5.10││││防制條例│3月,如││度審易字第553││度審易字第553││││││易科罰金││號││號││││││,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4│竊盜│有期徒刑│106.12.3│高雄地院107年│107.9.3│高雄地院107年│107.10.2│││││4月,如││度簡字第3153號││度簡字第3153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12.15│高雄地院107年│107.9.6│高雄地院107年│107.9.6││││防制條例│7月││度審訴字第623││度審訴字第623││││││││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