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新正薪醫院法定代理人 祝靖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智文蘇詩茹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180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醫療法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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