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64號聲請人 陳國安 相對人詠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晴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30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予以強制執行,惟其聲請書狀並未載明聲請之事實及理由,是其聲請不合程式,本院業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06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