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程進教 被告 廖長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
628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梁智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