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百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盈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通知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