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林華祈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6年度執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華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林華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而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75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憑。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23號、106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並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接受執行,受刑人並未到案,經囑警至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亦均未發現受刑人行蹤等情,有本院刑保工字第1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雲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再者,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卷附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可查,是本案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