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告隆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延政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被告 胡延德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本懿 律師複代理人 蔡涵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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