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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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楊順英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武財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同段1374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前之地籍圖。
二、被告游武財、 楊武川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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