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許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良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2,69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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