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尚未出售,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80號、109年度司聲字185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2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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