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之4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保全處分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更生中,為防止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重生之機會,故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聲請人薪資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1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茂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