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66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或現仍持續履約中。│├───────────────────────────┤│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㈧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㈨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㈩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郵費新臺幣102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使用制式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並逐項││確實填寫完整後,補行提出到院。(俾供法院明確審酌要件││是否具備)│├───────────────────────────┤│㈡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並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之法││院及其案號。│├───────────────────────────┤│㈢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㈣財產增減變動表。│├───────────────────────────┤│㈤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㈥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