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7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