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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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王德隆
呂來春 卓振芳
陳溪 王美娟 林正信 陳政義 李玉雪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江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5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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