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更一字第8號
原告 鄧嵐云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
被告 高國崇
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1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