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更一字第8號

原告 鄧嵐云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

被告 高國崇

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1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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