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8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系爭2張本票正確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8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系爭2張本票正確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