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而遭停止羈押釋放,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被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260號案件執行之際,經向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卷附送達證書影本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其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9年1月27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及住所送達回證各1紙在卷足佐可憑,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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