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聲請人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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