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辛○○○
戊○○己○○庚○○癸○○壬○○丁○○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乙○○住桃園縣○○鄉○○街○號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丙○○住臺北市○○路○段○○號10樓之1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設桃園縣○○鄉○○街○號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縣○○鄉○○街○號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6,44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