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7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90,000元(即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金額本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不足28,3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