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0號債權人 陳須媛 上列債權人陳須媛因與債務人 陳俊羽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須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務人尚未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9,183,900元+違約金3,000,000元=12,183,900元,然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第1項誤繕為12,183,900萬元,請具狀更正之。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故請具狀釋明本件就違約金之部分請求應再給付利息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依據,則應更正請求之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