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