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相對人 吳世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及第三人 李錦玲 、吳世佳即宏展商行對聲請人買賣貨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
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3月3日起至125年3月
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李錦玲卻未依約清償買賣價金,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支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1月16日雲院忠非信決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李錦玲、吳世佳即宏展商行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李錦玲、吳世佳即宏展商行,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四湖││105-44│4401│全部│││0││││││││││1│││││││││├─┼───┼────┼───┼───┼────────┼────────┼───────┼───────────────┤│0│雲林縣│四湖鄉│保安││359│4976.50│全部│││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