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03號上訴人 陳素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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